2025年6月10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渝林规范〔2025〕3号。
本规定是重庆市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文围绕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明确了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申报流程、管理要求和监管措施。本规定强调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同时,本规定系统部署了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机制,对线性工程紧急变更、采矿滚动开发、临时使用林地等特殊情形作出针对性安排,并细化了农村公益项目和村民宅基地使用林地的简化程序与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政策,构建了覆盖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的管理体系。
确立分级审批与联动办理机制
本规定明确了市、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永久使用林地由市林业局统一审核审批,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则根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及是否跨区县,分别由市局或区县审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通过统一底图、联合踏勘、共享材料、并联审查等举措,实现建设用地与使用林地手续的一体化办理。
细化特殊项目与变更管理规则
本规定对多类特殊情形作出了具体规范。线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先行备案使用林地,待工程设计稳定后一次性补办变更手续。采矿项目可按开发计划分阶段申请使用林地,并须在可行性报告中载明整体占用情况和与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在届满前申请延期,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则须重新申请。
压实申报真实性与事后监管责任
本规定要求用地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须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防止材料弄虚作假或错漏。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审批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采取惩戒措施。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严禁“少批多占”或擅自改变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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