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完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铁合金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硅冶炼(C3218)工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防治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本规范立足于全区铁合金行业的生产工艺特征与污染物产排规律,系统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并针对物料储存、输送、加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提出了全面且细致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同时,本规范明确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运行、台账记录管理以及污染物监测采样的技术方法与实施路径,将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影响评价与竣工环保验收等管理环节有机衔接,构建起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排放管控体系,为铁合金企业达标排放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设定了矿热炉、烧结机、烘干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对于矿热炉及尾气余热利用系统等特定排放源,规定须将实测排放浓度按相应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以此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最终依据,防止企业通过稀释排放规避监管。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则以实测浓度直接判定。
本规范对铁合金生产过程中易产生逸散扬尘的关键节点实施了系统管控。要求原料配料、上料、产品破碎筛分及包装等产尘设备的进出料口必须封闭或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产品人工破碎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并采取抑尘措施。同时,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规定的监控浓度限值。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原则及采样分析方法,要求企业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涵盖生产工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及无组织控制措施的详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