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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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3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6〕1号.pdf
本办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而制定,适用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调整与监管工作。管控区域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为依据,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原则上禁止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责,建立了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划定调整与用途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统一监管、多部门协同履责的管理体制。对区域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及确需占用的建设项目,分别设定了认定与不可避让论证程序,并规定了调整补划的原则与审批流程。同时,办法强化了监督执法、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对整改不力或问题突出地区可采取约谈、限批乃至问责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得到严格守护。
分类管控与活动准入
办法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施分类管控。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已有法律法规明确管控要求的区域,从其原有规定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此类活动须经认定后方可开展;对于确需占用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则必须通过不可避让论证。这一设定为不同类型区域提供了差异化的活动准入路径。
调整补划与审批流程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调整严格执行补划平衡原则,调出地块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按集中连片、功能相似的要求进行补划,面积不得减少;县级无法补划的可在市级统筹。方案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审查后复函,同一县级区域每年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确保调整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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