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琼环监字〔2026〕3号。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的方案制定、监测点位与监测频次设置、样品的采集与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判定、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信息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陆域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监测。
本指南作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的配套技术文件,系统规定了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陆域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文围绕监测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从方案制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保存、实验室分析到数据管理与结果判定,构建了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监测项目涵盖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五项核心指标,并明确了监督监测与养殖主体自行监测的双轨监测模式,确保尾水排放监测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规定监测点位须设置在能真实反映尾水排入外环境前水质的排放口处,已建尾水处理设施的设于设施排放口,未建则设于闸门内侧或沟渠排放口处。多处排放口须分别布点。监督监测时间根据管理需求确定,自行监测全年不少于两期,须覆盖清塘期和主要排水期。每期监测采样三次,根据排放时长确定采样间隔,排放时间超过八小时的间隔不少于两小时,不足八小时的间隔不少于半小时。
本文对采样器材、现场记录、样品保存与运输交接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监测人员须填写调查记录表和采样记录表,记录养殖主体信息、排放口设置及尾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由养殖主体现场人员签名确认。采样器具须用水样冲洗避免交叉污染,样品全程做好标识。分析方法采用表列标准,数据处理执行数值修约规则,低于检出限的结果以特定格式表示,原始记录须完整保留量值及相关信息。
本文从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提出质量保证要求,并对采样、保存、运输、前处理及实验室分析各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按组织单位要求报送,完成审核后须将监测方案、采样记录、交接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等全部资料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建立档案,由监测单位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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