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6-2022,自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