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6-2022,自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江苏省发布的《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6-2022,明确了燃气电厂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达标判定规则。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燃气电厂的排放管理,并规定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具体控制措施。标准中包含多项技术规范,如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方法、采样要求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同时强调了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此外,标准还对超标排放的判定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排放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建燃气电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电厂在6个月后执行。烟气治理设施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废气合并排放时应按最严格要求执行。
粉状物料和氨的储存与输送需密闭或防泄漏,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采取等效控制措施。
燃气电厂应建立监测制度,设置规范的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手工与在线监测。同时需记录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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