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6日,水利部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水移民〔202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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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26-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水移民〔2025〕184号.pdf
本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构建了从监督评估委托、实施到内容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要求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档案管理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本规定强调监督评估单位须独立、客观开展工作,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相关从业行为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弄虚作假将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未经监督评估的工程不得开展验收。
委托管理机制
本规定要求移民安置实施前,由签订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委托方应科学测算、依约支付监督评估费用,并支持其独立开展业务。本规定禁止与监督对象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的单位承担业务,严禁不正当竞争、挂靠及转包等行为。
实施程序与人员要求
本规定实行监督评估总负责人负责制,明确了总负责人、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门槛。实施期间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本规定确立了现场监督、跟踪检查、资金审核、监测评估等多元化工作方式,要求监督评估单位按期报送年度、阶段性及总结报告,参与单项工程验收和问题研究,配合审计、稽察及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核心监督评估内容
本规定将监督评估内容划分为实施情况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两大板块。实施情况监督评估覆盖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处理、专项设施、临时用地复垦、防护工程及库底清理等的进度、质量、资金和档案;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则聚焦于生产条件、生活条件、收入消费及移民满意度等维度的跟踪监测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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