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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3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pdf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本意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核心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以制度创新为驱动,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旨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本意见通过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市场主体面临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而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稳定市场预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聚焦重点领域改革,破除制度障碍

本意见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健全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等方面部署了系统性任务。通过推行“一照多址”、清理跨区域经营不合理条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等举措,着力消除妨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并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化与透明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强化创新驱动与服务保障,提升市场活力

本意见着力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探索新业态准入准营标准,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和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并在跨境贸易便利化、外商投资与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方面推出具体措施,如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国际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等。同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产权保护机制,健全常态化的政企沟通与涉企服务体系,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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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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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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