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健全自然资源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行政决策责任,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制定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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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17-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本规定系为健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了目录管理制度,要求每年编制并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本规定将决策程序分解为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法定环节,并指定承办部门全程负责。本规定特别强化了合法性审查的刚性约束,将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参与、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等要求制度化,同时严禁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实质性审查,从程序源头防范决策风险。
确立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从启动到评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承办部门须在每年3月1日前报送决策事项建议,经汇总形成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需跟踪实施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停止执行或修改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最终须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决策档案。
构建刚性责任与风险防控体系
本规定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一律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审议。合法性审查须出具书面意见,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草案须修改复审。对于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意见可明示法律风险。规定还要求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建立了执行中止、责任追究等配套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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