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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2-迪庆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12日,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迪庆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针对迪庆州传统村落保护中风貌失序、生态承压、活化不足等问题,建立从申报认定、规划编制到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链条,以分级名录管理、分区管控和多元参与为主要手段,兼顾多民族文化传承与三江并流核心区生态守护。

申报与规划管控

县级传统村落由乡镇组织申请、县(市)住建部门会同文旅、民宗、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报县(市)政府认定公布;州级以上按上级程序逐级推荐。村落认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须编制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经州级技术审查、省政府审批,报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并公示不少于30日。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仅限法规变化、上位规划调整、自然灾害、重大工程等情形按原程序办理。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建设控制区,设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与利用规则

核心保护区传统建筑须保持原有高度、体量与外观,修缮方案报县(市)住建部门审核;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不得突破规划高度控制,色彩以村落原有色调为主。农房建设推广《迪庆藏族自治州现代宜居农房通用图集》,阳光棚、彩钢瓦须按风貌整治技术导则改造并经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明确禁止砍伐古树名木、核心区开山采石、损毁玛尼堆与转经筒、外墙贴瓷砖加装彩铝窗、侵占填埋传统水系等行为。非遗保护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各级传承人按等级给予生活补助,支持设立传习所与“师带徒”。旅游利用坚持村民受益,第三方运营项目村民分配所得不得低于年度净利润的30%;核心区不得建大型游客中心、停车场。

保障、监督与责任

推行一村一档、保护标志与挂牌保护,建立保护警示制度,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不到位可报请从名录中除名。州、县(市)人大常委会每3年组织1次执法检查;乡镇聘请村民代表与民族文化专家担任保护监督员,有关部门须15日内答复;举报须15日内核查处理。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处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核心区开山采石对单位处50万至100万元、个人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损毁玛尼堆、转经筒处1000至5000元罚款;擅自拆除传统建筑对单位处5万至10万元、个人处1万至5万元罚款。未列入名录但具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可参照本条例保护。

迪庆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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