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藏农厅发〔202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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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04-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pdf
本细则是西藏自治区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与养护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构建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障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等各类建成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转并持久发挥效益。本细则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系统规定了管护主体与方式、各级责任划分、管护标准与内容、经费保障与使用、监督考核等全链条管理要求,强调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长效运行的管护格局。
管护责任与主体界定
本细则明确了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对管护工作负总责,乡镇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村管护主体责任。按受益范围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可采取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牧民群众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流入方须履行管护责任。
管护标准与经费保障
本细则细化了田块整治、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护标准,要求管护主体开展日常巡查、维护与局部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费方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财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管护主体须按规定申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依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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