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作为我国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系统构建了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链条的安全管理体系。本法的核心在于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本法规制对象涵盖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各类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求其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规划布局、化工园区认定、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作出了全面规定,旨在以严密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建立全链条安全管理框架
本法的适用范围贯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对每一环节均设专章予以规范。在生产储存环节,本法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重大危险源专人监控与备案等制度;在经营环节,确立了许可制度并严格管制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流向;在运输环节,对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进行了系统性约束,尤其对内河运输和道路通行设定了严格的审批与防护要求。此外,本法还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事项作出了衔接性规定,确保监管链条闭合、不留死角。
明确各方安全监管职责
本法以专条详细列举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海关等多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在职责范围不明确的情形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及时确定监管部门。这种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体制,保障了从生产源头到终端使用的全程管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违法行为移送等机制,强化了监管合力,避免监管交叉与空白。
强化重大危险源与化工园区风险管控
本法将规划布局置于突出位置,要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明确规定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经省级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对化工园区,本法规定了定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则要求相关单位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备,监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分级分类专项监督检查,以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