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结合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印发《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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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3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pdf
本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山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该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法定依据,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工作。本通知明确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收回国有土地等特殊情形的参照执行规则,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作出衔接性规定,旨在统一全省征地补偿尺度、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为各地依法高效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最新的价格基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定地位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明确,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法定最低标准,各地不得低于此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确保不同用地情形下的补偿尺度相对统一。
特殊项目与配套政策的衔接安排
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其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不直接适用本标准。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仍按我省既有规定办理,本通知仅作衔接,未作实质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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