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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1-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DB31/T 1676-2026.pdf

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DB31/T1676-2026,自2026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预警等级、服务对象、发布和发布日志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

本规范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对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进行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的术语定义、等级划分、服务对象分类以及发布条件、策略、内容、渠道、展播形式和转发机制等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以预估地震烈度为核心触发条件,针对公众和特定用户分别设定发布门槛,并详细规定了预警图标、警报声音、提示语音及倒计时声音的具体设计与组合方式,确保预警信息通过电视、手机、专用终端等多种渠道实现精准、快速、可视化与可听化的综合呈现,同时建立了信息更新、撤销及第三方转发服务的授权与监管体系。

技术性框架与核心规定

本规范界定了地震预警系统、预估烈度、预警时间等关键术语,并依据预估地震烈度将预警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文件以预估烈度是否达到3度作为面向公众发布和触发声音警报的技术分界线,并允许特定用户的发布条件根据行业风险与应急需求进行个性化约定,构建了分级分类的精准发布基础。

信息发布与展播规范

本规范对发布内容、渠道和展播形式提出了统一要求。信息内容须涵盖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等基本参数及预警等级、提示、预估烈度和预警时间等拓展信息。在终端展播时,要求同时具备画面与声音功能的设备必须组合使用预警图标与预警声音;声音由警报声、提示语音和倒计时读秒按序构成,并针对预警时间过短的情况规定了连续播放三遍的优先保底策略。

转发服务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建立了面向第三方的转发服务授权与考核评估机制,要求第三方仅能接入官方信息、不得更改核心要素并须标注来源,重点单位和场所还应建立接收与自动响应机制。此外,本规范还明确了参数显著变化时的信息更新规则,以及在地震未真实发生时通过原渠道发布撤销信息的纠错要求,并规定须建立完整的发布日志记录系统。

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DB31/T 1676-2026第1页
第 1 页
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DB31/T 1676-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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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DB31/T 1676-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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