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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27-国务院《供水条例》(2026年6月1日起施行).docx

国务院为了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供水条例》。

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本条例作为供水领域的基础性法规,系统构建了覆盖城乡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本条例以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公益属性与城乡统筹原则,将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统一纳入规范范畴,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供水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本条例从水源建设与保护、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服务规范、设施管理维护、应急管理处置到法律责任追究,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标准以强化法规刚性。

统筹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本条例首次将城市供水与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同一部行政法规进行统一规范,打破了以往城乡分治的格局。条例明确农村规模化供水的定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供水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供水服务。

构建全链条水质安全保障制度

本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水质检测、供水管网压力监测、调压调蓄设施清洗消毒等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规定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水质管控。

规范供水设施管理与保护措施

本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明确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须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对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供水管理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其影响深远而广泛。该条例终结了长期以来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分属不同管理体系的历史,以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规实现城乡供水统筹管理,有力推动供水服务均等化进程。该条例强化了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保障,对水源建设、水质监测、设施维护等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要求,将有效提升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在监管执法层面,该条例赋予供水主管部门明确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供水单位不符合条件经营、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擅自停水或未及时抢修等行为设定罚款额度,对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建立严厉的惩处机制,大幅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同时,该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旧的《城市供水条例》,为各地修订配套制度、完善供水规划、更新改造老旧设施预留了充分的准备时间,有利于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促进供水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国务院《供水条例》(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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