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全面落实美丽龙江建设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印发《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黑自然资规〔2025〕1号。
绿色矿山创建坚持“绿色发展、规划引领,分类施策、全面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协同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通知系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全面部署和规范本省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工作。本通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建立了涵盖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林草、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等多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了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及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本通知对绿色矿山的申报条件、遴选流程、第三方评估程序及动态管理要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配套了矿产资源、用地用林用草、环保及金融等方面的激励约束政策,以推动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建设目标。
本通知确立了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各相关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并将建设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本通知详细规定了绿色矿山的申报条件与流程,要求矿山企业完成自评估后上报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组须由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通过内业审核与不少于5人日的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评估报告,确保遴选工作客观公正。
本通知建立了“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纳入名录的矿山,由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常态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移出名录。同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人员设立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保障评估工作的严肃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