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消防设计与施工质量,依据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管理要求,厘清了市、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本规定建立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委托机制和信用管理制度,设立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参与技术论证,并对既有建筑改造、分阶段审查、分期验收、告知承诺制等作出了制度安排,同时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与开业前检查的协同联动机制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保障路径。
管理职责与服务机制
本规定按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和工程管理层级划分市、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审验职责,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改、文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督促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规定推动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允许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提前介入、过程服务等方式提供指导,并可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
本规定要求特殊建设工程开工前须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分阶段申请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涉及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或消防系统调整等重大变更须重新申请审查。本规定明确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支持特殊建设工程申请分期消防验收,并允许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消防技术预评定,预评定结果可作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技术依据。
其他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检查
本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需提交备案表和承诺书。建设主管部门按抽查比例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不合格的须停止使用并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本规定参照特殊建设工程做法,允许其他建设工程申请分期备案,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分期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影响意义
该规定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的专项地方政府规章,填补了该市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规定系统构建了覆盖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全链条消防审验管理体系,细化了分阶段审查、分期验收、消防技术预评定等创新机制,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更为灵活高效的办事路径,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该规定强化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了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标准,对规范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该规定还特别关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保障问题,体现了杭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制度平衡,为同类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地方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