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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01-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26.pdf

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26,自202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境管理。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26),全文强制实施,代替DB11/ 503—2007。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设施技术指标、监测规范及实施监督等内容,适用于除专用多氯联苯废物焚烧、医疗废物焚烧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覆盖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到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与旧版相比,本文件收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明确了新建与既有设施的分类执行时间节点,并强化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旨在进一步削减危险废物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支撑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核心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依据设施建设的时间节点,分两类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既有设施,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新限值;新建、改建和扩建设施则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针对焚烧炉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本文件要求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综合排放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在暂存、转运、预处理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控制规定。

技术与监测规范

本文件对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核心技术性能指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焚烧设施必须达到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在监测方面,本文件规定了污染物的采样、测定方法及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声明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新发布的监测方法标准,只要适用性满足要求,即可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26第1页
第 1 页
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26第2页
第 2 页
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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