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DB37/T5286-2024,自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齿轮齿条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性能评估,不适用于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性能评估。
本规程旨在规范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性能评估工作。本规程适用于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中使用的齿轮齿条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明确要求在设备超龄服役、遭遇自然灾害或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本规程详细规定了主要承载构件、工作机构及整机性能的评估流程、检测方法、抽检比例及判定准则,涵盖腐蚀磨损、裂纹、变形等关键指标的检测。本规程将整机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降级使用与不合格三类,并对评估后设备的工作有效期、标识以及报告内容做出了严格规定,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在安全受控状态下使用。
本规程要求在解体状态下对升降机进行检测,重点评估主要承载构件的腐蚀磨损、裂纹及变形情况。本规程对各部位的抽检数量有明确要求,如导轨架标准节抽检不少于总数的20%,并对壁厚减小、焊缝裂纹、主弦杆直线度等设立了严格的判定阈值与报废标准。对于传动机构、齿轮齿条、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等主要工作机构,本规程同样制定了详细的解体检查与性能试验要求,确保核心部件的安全可靠。
本规程规定了齿轮齿条升降机需进行空载、额定载重量、超载及吊笼坠落试验,物料提升机则进行除坠落试验外的其他三项测试。整机评估试验需在结构解体评估合格后组装进行,对操作系统灵敏度、运行平稳度、制动可靠性、安全装置动作精度等进行全面核查。判定结果将结合主要承载构件是否降级、工作机构有无不合格项等情况综合评定,任何部件存在不可修复的严重缺陷或试验不通过,整机即判为不合格。
本规程将整机安全性能评估结论划分为“合格”、“降级使用”与“不合格”三种。评估合格的,物料提升机有效期不超过1年,齿轮齿条升降机不超过2年,超期需重新评估。对“降级使用”的设备,产权单位必须挂牌明示降低后的主要技术参数,评估机构需给出具体的降级方案。对“不合格”设备,则严禁使用。评估机构须出具包含检测数据、照片与详细结论的正式报告,并对评估后设备的关键部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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