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乡村发展指标体系》DB37/T4963-2025,自2026年01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描述了数字乡村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确立了数字乡村发展的评估指标体系。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数字乡村建设试点数字化建设情况的评估,也适用于区域内数字乡村发展水平的评估。
本规范立足山东省数字乡村建设实际,建构了一套系统化、可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本规范依据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三项原则,确立了涵盖发展保障、数字基础设施、涉农数据资源、智慧农业、数字富民产业、数字文化、数字治理、数字惠民、智慧美丽乡村九大维度的评价框架,下设29个二级指标和64个三级指标。该体系旨在准确反映区域内数字乡村建设进展、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及城乡数字化差距,为各级主管部门开展试点评估和常态化监测提供统一标尺。
本规范将数字乡村发展水平分解为九个一级指标。其中,发展保障维度关注政策支持与组织机制;数字基础设施维度衡量网络覆盖与感知终端建设;涉农数据资源维度考察数据汇聚与共享水平;智慧农业维度聚焦生产智能化应用深度;数字富民产业维度反映电商、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活力;数字文化维度评估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能力;数字治理维度着眼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数字惠民维度衡量信息惠民服务实效;智慧美丽乡村维度则综合评价人居环境数字化管护成效。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数字乡村建设试点的数字化建设情况评估,亦可用于区域内整体数字乡村发展水平的衡量。体系在设计上兼顾宏观统筹与微观可测,所选取的三级指标均具备数据易获取、可量化计算的特点,确保评估工作在实际操作层面能够顺畅落地,为不同区域间的横向比较和同一区域内的纵向跟踪提供了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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