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37/T3773-2025,自2026年01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居住在县(市、区)城区以下的镇(乡)、村(社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管理。
本定额规定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定额指标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县(市、区)城区以下镇、村、社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管理。本文件聚焦农村居民饮用、洗涤、冲厕、清洁等日常生活用水行为,以用水户实际计量表数据为统计基础,通过家庭年用水总量与居住人数之比,计算出人均日用水量。与前一版本相比,本定额调整了适用范围与术语定义,新增了计算方法章节,优化了用水定额指标值,并单独设立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管控标准。
本定额明确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的统一计算公式,即以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除以家庭人数与全年天数的乘积,再折算为升每人天的单位。家庭人数特指在固定居住地每年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自然人,确保了统计对象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可比性。用水量范围限定于饮用、洗涤、冲厕和清洁等日常生活需求,并以入户计量表读数为准,为基层用水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技术依据。
本定额依据不同居住区类别给出了差异化的用水定额指标值,为各地核定用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提供了量化尺度。在管理措施上,明确要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倡导用水户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规范日常用水行为,以提高用水效率,推动农村地区形成节水自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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