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DB21/T4407-2026,自2026年02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围绕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系统规定了从界定标准、职责划分到日常管控、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管理要求与措施。本规范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全面责任,要求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落实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在管理内容上,本规范对消防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用火用电用气及易燃易爆品等风险管控、防火检查巡查、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疏散条件、隐患整改闭环、年度消防安全评估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制要求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面提升单位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本规范构建了以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核心、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具体执行者、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为依托的责任架构,并逐级延伸到保安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队员及普通员工。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要求单位按规模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并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管理事事有人管、层层有落实。
本规范将火灾风险管控细化为用火、用电、燃气、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动车辆及其他风险六大类,逐一制定了严格的管控要求。包括动火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电气线路定期检测与超载保护、燃气管道每日检查与自动报警切断联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防火分隔等,通过源头控制与过程监管,最大限度消除致灾因素。
本规范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消防设施每年全面检测并每月单项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在应急准备方面,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演练,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须备案并作为信用评级依据,形成常态管理与应急响应相互支撑的闭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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