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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7-辽宁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8-2026.pdf

辽宁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B21/T4408-2026,自2026年02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文件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本规范立足辽宁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际,系统规定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各项要求。本规范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原则,全面界定了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微型消防站队员等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与义务。在管理措施上,本规范围绕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消防控制室运行、微型消防站建设、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及消防物联网应用等重点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与操作程序,并针对高层公共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不同风险特征,分别明确了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管控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房屋租赁等专项管理细则,形成了一个覆盖全面、职责清晰、措施具体的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以业主和实际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架构,要求高层公共建筑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与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设立消防安全楼长,并对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元场景下的各方职责进行了细致划分。对于多产权或多使用人的建筑,本规范强调必须通过委托统一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实施一体化管理,以消除管理盲区。

日常防火与重点风险管控

本规范从源头上强化了用火、动火、用电及用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动火作业须经审批、电气线路须由专业人员维护、燃气管路须设紧急切断和报警装置。此外,本规范针对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车通道标线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突出风险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细化设置要求,并鼓励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智能监测与预警,提升风险早期发现能力。

消防组织建设与应急处置能力

本规范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按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不少于6名队员并纳入区域联防联动体系;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持证值守,并明确了从火警确认到启动预案的全链条应急处置程序。同时,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内容与演练频次,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并对员工岗前消防培训与弱势群体宣传教育作出安排,以夯实基层自防自救能力。

辽宁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8-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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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8-2026第2页
第 2 页
辽宁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B21/T 4408-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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