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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1.2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pdf

2019年11月22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

本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规划体系并形成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编制审批、实施监管、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四大体系,到2035年全面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总体要求上,本意见强调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最终实现高效能治理、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构建统一有序的规划体系框架

本意见确立由省、市、县、乡镇四级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三类共同构成的规划体系,并明确自上而下的编制和传导机制。规划覆盖行政区域内全部国土空间与山水林田湖草等全要素,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协调城乡、陆海、地上地下等关系,逐步推进详细规划在城镇、乡村及生态等区域的分类覆盖,做到全域全要素管控。

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审批事权

本意见对不同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与审批程序作出差异化安排。省级总体规划作为政策总纲,由省政府组织编制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级规划承上启下,强调市域统筹和中心城区管控,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外,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乡镇级规划可同步编制或联合编制,中心城区内的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他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详细规划依生态、农业、城镇空间特征分类编制,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并报相应层级政府审批。

强化底线约束与用途管制制度

本意见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落到地块并逐片登记,建立全域空间管控边界体系。在用途管制上,以总体规划为用地用海审批依据,详细规划为规划许可主要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边界外则结合分区准入正负面清单采用“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等方式,并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管制方式。

健全实施监督与支撑保障机制

本意见注重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原则建立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动态调整和完善的依据。同时,本意见提出通过完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扩大公众参与、建设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行业管理和组织保障等措施,为规划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坚实支撑。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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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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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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