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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15-《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docx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本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行政法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珍贵树木资源的系统性保护。本法规将保护对象界定为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树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或纪念意义的名木,明确将商品林木材生产用途的树木排除在外。本法规确立了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核心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从资源普查、认定公布、日常养护到法律责任追究,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本法规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禁止性条款,并对违法采伐、移植等行为规定了高额罚款及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的坚定决心。

分级保护与认定管理

本法规对古树按树龄实行三级保护,五百年以上为一级,三百年至五百年为二级,一百年至三百年为三级;名木则不受树龄限制,一律实行一级保护。本法规规定由地方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普查与补充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实行认定与公布的动态管理。对集中生长的古树群体,可认定为古树群并实施整体保护。

保护措施与日常养护

本法规要求为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划定保护范围,相关信息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系统。本法规确立了日常养护责任人制度,由县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养护协议,并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本法规原则上禁止采伐与移植,仅在重大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及国家重点项目确无法避让等极特殊情形下允许例外,但须经严格审批并就近实施。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本法规详细列举了包括买卖非法采伐的古树名木、挖根剥皮、灌注有毒物质、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刻划架设线缆等一系列损害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本法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和违法情节,设置了从一万元以下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款额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该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的历史。该条例通过界定古树名木的法律身份和权益,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置于统一的法治框架下进行平衡,有效解决了保护工作中权责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等现实困境。该条例确立的高额罚款机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挂钩的制度设计,将对潜在的破坏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显著提升地方政府对属地保护责任的重视程度。该条例对移植、采伐等行为的严格限制,为城乡建设中如何处理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对珍贵树木资源的过度干预和破坏。该条例鼓励社会参与和科学利用,将促进古树名木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度挖掘与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深远影响。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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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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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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