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装置:
(一)科研生产管理机构所在场所,技术研发、制造装配、维修保障场所;
(二)用于试验和测试的场所、装置;
(三)成品库、重大危险物品存储库;
(四)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
(五)通信、观测、导航台站;
(六)专用港口、码头、机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专用公路;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重要军工设施。
重要军工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条例作为一部专门规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行政法规,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本条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系统构建了涵盖划定保护区、设置防护措施、明确管理单位责任、强化政府保障监督以及严格法律责任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本条例明确将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特定建筑、场所和装置纳入保护范畴,通过划定保护区和安全控制范围,对陆地、水域及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等各类设施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同时,本条例对保护区内外的禁止性行为、人员物资进出管控、空域使用审批、周边建设项目准入及应急处突等关键环节均作了详尽规定,力求在确保军工设施安全保密与使用效能的同时,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保护范围与空间管控体系
本条例将重要军工设施界定为覆盖科研生产管理机构、技术研发制造装配场所、试验测试装置、存储库房、档案通信数据中心、通信台站及专用机场码头等七大类建筑与场所。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以划定保护区为核心的保护方式,并对因地理条件限制无法划入保护区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等线性设施,明确了参照专项法规实施保护、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限制周边作业活动等补充措施,形成了点面结合的空间管控体系。
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本条例压实了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一线保护责任,要求其建立完善保护制度与责任制,对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实施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与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维护。此外,还需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其是否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等情形,分类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保护等细化职责。
多层次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本条例构建了政府与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的保障监督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须制定保护方案,将保护需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对可能影响军工设施的建设项目严格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条例授权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并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则需对周边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治理,共同织密安全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