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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本法作为规范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全面确立了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本法的修订立足新时代发展需求,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理念,涵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与适航管理、航空人员资质、民用机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空中航行管理、公共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运营、安全保卫、事故调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本法明确国家对领空的主权,强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增设低空经济发展、旅客权益保护、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等制度安排,为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确立全方位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制度

本法构建了覆盖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运行全链条的适航管理体系,要求相关机构取得设计、生产、维修等许可证书,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航空人员管理方面,明确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的资质要求,规定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限制和身体条件标准。民用机场管理方面,划定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严禁从事危及飞行安全的活动,同时要求机场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防范设施。

完善航空运输服务体系与旅客权益保护

本法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为准则,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或取消时,须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妥善安排客票变更和食宿服务。在大面积航班延误情况下,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疏散旅客。此外,相关主体须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推动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本法明确通用航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须取得运营许可证,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基础设施网络。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发展规划,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成为民用航空事业的新增长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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