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湖北省水利厅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地保持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鄂水利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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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29-湖北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鄂水利规〔2024〕2 号.pdf
本通知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部署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作出系统安排。本通知围绕水土流失防治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了从项目前期论证、方案实施到设施验收及协同监管各环节的法定责任与技术要求,着力推动公路水路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源头上减少人为水土流失,促进土石方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交通建设目标。
严格落实全过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本通知要求公路水路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从招投标、施工合同到补偿费缴纳、监测监理及完工后的自主验收报备,均须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始终,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深化前期论证与方案设计质量
本通知强调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强化选址选线比选论证,避让水土保持敏感区域,加大土石方统筹平衡研究,从源头控制弃渣规模并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同时要求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设计深度融合,对弃渣场等关键部位开展现场查勘与用地确认,并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全面推行“一场一图”及典型措施设计,确保方案可实施、措施可落地。
强化施工期监管与设施验收管理
本通知要求将水土保持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设计进行弃渣分层堆置和临时防护,加强监理责任配备和监测三色评价,尤其对高等级弃渣场实施视频监控。同时严格控制方案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报批。项目完工后须规范开展自主验收并报备,未取得报备回执不得投产使用,水行政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落实,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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