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规程》DB42/T 1714-2021,自2021年11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的术语和定义、规划设计指标、规划指引、设计指引及评价指引。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管辖区内各城市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其他地区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参照使用。
湖北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规程》DB42/T 1714-2021是一部针对湖北省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的地方标准,旨在通过系统化的规划与设计,提升城市雨水管理能力,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该规程涵盖了海绵城市的术语和定义、规划设计指标、规划指引、设计指引及评价指引等内容,适用于湖北省行政管辖区内各城市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其他地区可参照使用。规程中详细规定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径流峰值控制等核心指标,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措施和实施要求,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不低于70%,且根据区域特性调整。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不宜低于50%,新建区宜不低于70%。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宜在2%-5%之间,缺水城市宜取较高值。
硬化地面率新建区不宜大于40%,改造区不宜大于70%。
建筑与小区应采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等设施。
工厂区应注重雨水收集利用,合理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
城市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并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绿地与广场应结合地形设计,设置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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