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激发浙江省矿产勘查开发活力,大力推进重要矿产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培育矿产勘查开发新质生产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印发《关于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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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0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6〕1号.pdf
本意见围绕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从找矿支持、矿业权市场、开发环境、绿色转型和科技创新等维度系统部署。本意见强调加大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通过优化财政投入、鼓励多元资金参与、简化勘查程序、拓展找矿空间等手段强化上游供给能力;同时完善矿业权出让与监管机制,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并全面推进绿色矿山与资源基地建设。本意见还着力培育矿业资本市场与龙头企业,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激励,旨在构建探采一体、产业融合的矿业发展新格局,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强化地质找矿多元投入与空间保障
本意见优先保障铜、金、萤石等战略性矿产找矿项目,鼓励地方财政与社会资本合作勘查,允许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所获成果统一纳入省级找矿突破项目清单管理,形成的勘查区块依法公开出让。同时,本意见鼓励探矿权人快速勘查,对一次性投入达到勘探程度的直接按勘探阶段编审方案,并支持矿山企业“探边摸底”盘活存量资源。在找矿空间上,本意见要求强化“三区三线”管控,对确需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性矿产勘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优化矿业权出让与开发管理机制
本意见通过加大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力度、探索招标等多元出让方式,力求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评标突出地质认识、勘查方法、经费投入及产业配套等要求。本意见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刚性约束,对剩余资源量可供应十年以上的县原则上禁止新设采矿权,并规范工程自用砂石黏土管理,禁止擅自处置。同时,本意见要求各地依法及时办理矿业权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准入限制,探索用地用矿联审机制,并加强对探矿权履行义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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