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主数据规范》DB32/T5317-2025,自2026年0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主数据的确定原则、分类及编码、数据元属性规范、交通主数据构成及数据采集、更新的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交通数据管理以及交通主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数据采集、共享和交通主数据模型的构建。
本规范立足江苏省交通行业数据管理的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交通主数据的确定原则、分类编码体系、数据元属性规范、数据构成及采集更新要求。本规范首次在全省层面统一了交通核心业务实体的数据标准,将公路、航道、港口、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与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运输装备、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六大领域纳入统一框架,通过8位字母数字混合编码体系和唯一ID标识机制,为跨系统、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奠定了技术基础。本规范适用于交通主数据库建设、数据采集共享及主数据模型构建,是推动全省交通数据资源从分散管理走向集约化、标准化治理的关键性文件。
本规范明确了纳入主数据管理的实体须满足识别唯一性、特征一致性、长期有效性、值域稳定性和非衍生性五项原则。这意味着主数据必须具有唯一识别标志,在不同业务系统中保持高度一致,能够贯穿实体全生命周期,且其取值不随环境变化被随意修改,也不依赖复杂计算得出。这五项原则为判定哪些数据应被纳入主数据管理范围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本规范将交通主数据划分为基础设施、组织机构、人员、运输装备、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六个一级分类,并向下延伸至四级细分类目。编码采用8位结构,前两位字母码标识一级分类,第三四位标识二级分类,后四位以数字顺序号标识三级和四级分类。数据元编码在此基础上追加三位顺序号,形成完整的标识体系,确保每一个数据项在全省范围内可唯一识别、可追溯关联。
本规范对数据元的名称、说明、数据类型与格式、值域等属性给出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字符型、数值型、日期型等六种数据类型及其格式要求,并以公路类型等实例说明了代码值的定义方式。在管理流程上,本规范要求数据提供方按业务需求识别和采集主数据,并在实体信息变更或业务调整时及时更新,同时对分类体系扩充、数据质量核查及系统集成变更等场景下的维护触发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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