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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25-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15/T 4243-2025.pdf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15/T4243-2025,自2026年01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源头减量、收容器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宣传引导、志愿者管理和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活动。不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控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管理。

本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定的地方标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系统规定了从组织管理到评价改进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范覆盖了各级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明确要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覆盖率达100%,并将其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确立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的基本路径。此外,本规范还对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特殊废弃物的分类管理流程作出专门规定,旨在通过源头减量、设施配置、宣传引导和志愿者管理等多维措施,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本规范要求公共机构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人、联络人及责任区域,并任命引导员和督导员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类投放工作。管理工作涵盖制定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日常督促检查等职责,同时强调应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垃圾分类管理中的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源头减量与设施配置

本规范明确了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包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停止使用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供餐单位通过“小份菜”“按需取餐”和“光盘行动”等方式减少餐饮浪费。在设施配置上,本规范要求按“四分类”设置颜色和标志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容量和数量根据垃圾产生量合理配置,并确保容器摆放整齐、定期清洗、完好无损。

分类投放与收集处置

本规范对各类垃圾的投放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可回收物宜按材质细分投放,有害垃圾应保持完整并采取防泄漏措施,厨余垃圾需滤水后投放并避免混入杂质,大件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单独投放至指定点。收集环节要求设置配备指示牌和称重设备的分类收集点,建立台账记录垃圾数量与去向;处置环节则要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收运台账。

宣传引导与评价改进

本规范要求公共机构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和自媒体等载体开展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培训以养成分类习惯,并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同时,应组建志愿服务队,规范队伍管理,定期开展宣传、监督和公益活动。在评价改进方面,本规范要求按主管部门规定定期检查评估工作推进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复查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15/T 4243-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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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15/T 4243-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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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15/T 4243-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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