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智慧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DB34/T5332-2025,自2025年12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智慧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设立原则、指标体系。本文件适用于智慧交通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方案的拟定。
本规范确立了安徽省智慧交通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旨在为综合评价方案的拟定提供科学依据。本规范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交通系统为评价对象,遵循客观准确、系统全面、实用可行和特色突出的总体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层递阶结构,从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安全韧性四个维度系统衡量智慧交通发展水平,涵盖科技创新、数据融合、惠民服务、智慧监管等多个领域,并明确了指标测算、指数构建、权重确定及评价分析的具体使用方法,以全面反映地区智慧交通建设的成效与短板。
评价指标体系围绕四个一级指标展开。创新驱动方面,衡量科技创新能力与体制机制创新,具体指标包括交通行业科技创新平台数量、标准数量、区域数据共享率及人工智能模型应用占比等。基础设施方面,关注数字化覆盖水平与数据融合能力,涉及电子航道图覆盖率、高速公路数字化率、交通数据治理率及高质量数据集占比等。服务效能涵盖惠民、货运及政务服务,设置了电子客票覆盖率、跨省公交一卡通覆盖率、多式联运“一单制”应用比例及交通政务“一网通办”覆盖率等指标。安全韧性则通过智慧监管与安全应急能力来评价,包含重点营运车辆北斗终端覆盖率、AIS信号覆盖率及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等关键指标。
本规范提供了完整的评价操作流程。实施评价时,需先明确评价的空间范围与对象边界。随后,可依据地区交通特征和发展重点,差异化选取二级和三级评价指标,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价方案。在指标测算阶段,定量指标采用标准公式或官方统计数据,定性指标则运用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等综合判断。最终通过指数加权法构建智慧交通建设指数,开展区域间横向对比和历史纵向分析,并根据评价结论总结短板弱项,提出加快推进智慧交通建设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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