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规范》DB21/T4186-2025,自2025年10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的总则、评价要求、评价结果、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本文件适用于零碳(近零碳)工厂的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的完整体系,涵盖总则、评价要求、评价结果、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等核心内容。本规范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原则,构建了包含基本要求、基础设施、能源消耗与利用、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量化及减排、零碳管理、可持续发展共七项一级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的方式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本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取一票否决制,企业得分不低于90分可评价为零碳工厂,80分至90分之间可评价为近零碳工厂,旨在引导工厂将零碳理念纳入经营管理全过程,通过技术、设备与工艺的升级,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与最终抵消。
本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两个层级,必选要求为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条件,可选要求体现先进性。七项一级指标中,基础设施权重15%,重点考察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高效照明及新能源运输工具配备;能源消耗与利用权重20%,对余热余冷综合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提出量化门槛;温室气体量化及减排和零碳管理各占20%,前者强调核算核查与碳抵消机制,后者要求建立能源与碳排放管理体系。
本规范要求工厂按照GB/T 32150等标准开展温室气体核算与核查,并基于核查结果制定减排方案。在自主减排基础上,本规范鼓励工厂通过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自主开发经核证的减排项目或建设碳汇等方式进行碳抵消,以持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工厂应对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或核查,并制定改善方案以推动全链条减碳。
本规范规定评价主体可为企业自身、第二方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小组应至少由3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价程序包括确认基本要求符合性、组建工作组、收集数据、开展合规性审查、对照指标判定符合性、确定结论并编制报告等步骤。评价报告应涵盖评价目的、过程、指标核实情况及下一步建议等内容,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与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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