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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30-辽宁省《零碳园区评价规范》DB21/T 4187-2025.pdf

辽宁省《零碳园区评价规范》DB21/T4187-2025,自2025年10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园区,包括园中园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评价流程和评价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各类园区以零碳为目标开展的建设工作,也适用于评价机构对零碳园区的评价活动。

本规范确立了辽宁省零碳园区的评价体系,适用于各类园区以零碳为目标开展建设工作及第三方评价活动。本规范以客观性、准确性和专业性为评价原则,要求参评园区具备真实的能耗与碳排放统计基础,且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境事故。在评价内容上,本规范构建了由核心指标与引导指标组成的双层级指标体系,核心指标为必须达成的强制性目标,引导指标则分为必选和自选两类,引导园区在产业低碳化、设施共享化、资源循环化等维度持续改进。评价流程覆盖从方案制定、资料收集、文件评审到现场走访、形成结论的全过程,并严格要求数据来源清晰可追溯,最终综合得分需在82分及以上方可通过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核心指标与引导指标。核心指标是园区评价的首要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引导指标作为路径指引和遴选参考,其中一类指标为必选,若有不适用项可作空项处理但总数不得超过2项,空项分值由同类其他指标均分;二类指标可从多项指标中自由选择4项及以上完成,并设有其他绿色低碳措施奖励分,总分共计110分。

主要评价流程与内容

评价流程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资料、组建评审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及形成评价结论和报告等环节。评价机构需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通过文件评审判断园区是否满足基本要求,若不符合可要求补充完善或终止评审。现场评审阶段通过走访、访谈和查阅记录等方式核实证据,对发现的疑问开具澄清要求,最终完成包含评价发现与结论的正式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辽宁省《零碳园区评价规范》DB21/T 4187-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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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零碳园区评价规范》DB21/T 4187-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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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零碳园区评价规范》DB21/T 4187-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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