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历史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2025年10月修正后施行。本法规立足自治区多民族聚居、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实际,确立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旨在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和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历史建筑维修利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全面约束。
本规范分别设定了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侧重古代及近代重要城镇的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价值与城市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并要求在其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则以历史建筑集中连片或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及传统工艺遗存为标准。历史建筑的认定强调其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建筑艺术独创性的能力。对符合条件而未申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直接建议或提出确定建议。
本规范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规划须在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并经相应层级政府审批,一经公布即具有法定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须符合传统风貌与格局,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体量、高度、色调等须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和社会意见征询。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改变地形地貌、大拆大建或拆真建假等破坏性行为,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须合理利用,维修装修须保持原貌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本规范鼓励在保持风貌原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可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改善宜居性,以满足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同时,本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对损毁保护标志、违反建设管控要求、擅自拆除或破坏历史建筑等行为设置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规定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