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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18-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 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1〕18号.pdf

2021年10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1〕18号。

本办法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改为基金制度,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生产及停产矿山企业。基金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核定费用计提,存入企业银行专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

计提规则

首期存入不低于方案核定费用总额的20%,余额按矿山服务年限分摊,每年3月底前存入当年应计提基金。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时,须重新复核费用并一次性足额计提;累计计提不足当年实际需要的,按实际补足,结余可结转下年。停产年度可暂缓计提,后期一次性补足。生产矿山自本办法实施起3个月内建账,新建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建账。采矿权转让时义务同步转移,受让方保持原基金额度不变。

使用范围与清算

基金专用于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修复,损毁土地复垦,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相关技术研究推广。采矿权人须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闭坑或关闭时按方案完成治理复垦,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清算;资金不足由企业自筹,结余按国家规定处理。违法吊销资质或终止采矿的,仍须履行治理复垦义务,不足部分由企业补齐。

监管与约束

矿山企业须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按年度上报计提使用情况并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治理复垦情况及本年度计划。县级三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开展常态化检查。未按规定计提或未按方案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逾期不改的,不受理新采矿许可证申请或延续、变更、注销。拒不履行义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可被提起公益诉讼,由第三方治理修复,费用从基金账户支付,不足部分企业补齐;造成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按《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缴纳赔偿金。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 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1〕1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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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 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1〕1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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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 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1〕1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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