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新建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系对原标准 GB25466—2010 的修订,部分代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贯彻国家环境保护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推动铅、锌工业技术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企业边界监控等全过程。相比旧版,本文件新增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加严了有组织排放限值,并首次系统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包括物料储存、转运、工艺过程及运行记录等环节。本标准明确了新建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提前实施,同时为地方制定更严格标准预留了空间。
本文件从有组织和无组织两个维度构建了排放管控体系。有组织排放方面,对不同炉窑及生产环节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等主要污染物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并规定了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确保炉窑燃烧源排放浓度核算的科学性。无组织排放方面,强调了全流程管控,要求粉状物料密闭储存与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封闭管理,冶炼炉窑进出料口集气除尘,以及厂区道路硬化与运输车辆清洗等。此外,厂区内颗粒物和硫酸雾的无组织排放需满足监控浓度限值。
本文件完善了监测技术规范与达标判定方法。企业须按照自行监测指南制定方案,对排放口、厂区内及企业边界进行监测,并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频率与分析标准。达标判定上,有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为准,自动监测采信整点小时平均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则同时考核任意1小时平均值与任意一次浓度值。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事故状态下须采取应急或停产措施,且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直接排放旁路。
本文件适用于铅锌矿采选与冶炼全流程,并界定了以金属矿产品为主要原料、外来二次资源物料占比不超过40%的边界。术语中明确了铅冶炼、锌冶炼、综合回收炉窑、基准含氧量等关键定义。在标准衔接上,本文件实施后,原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大气污染物相关规定同步废止;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地需要提前执行或出台严于本标准的排放要求,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与区域差异化的考量。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