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农村实际,制定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市域范围内规模小于3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设计规模小于3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文件依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设施规模,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对不同情形下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作出差异化规定。同时,本文件鼓励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并对处理后的尾水利用以及栅渣、污泥等副产物的清理与处置提出了管理要求,强调污泥应优先资源化利用。监测方面,本文件要求设施出水端设置规范化取样井和排污口,并规定了水质监测项目的方法标准。
本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规模小于3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城镇管网及规模达到300 m³/d及以上的设施分别执行其他相关标准。排放标准根据出水去向和设施设计规模进行分级:排入III类及以上环境功能水域且规模较大的设施执行更严格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其余情形执行三级标准。对于设计规模小于5 m³/d的设施,若出水无黑臭则遵循感官管控,否则执行三级标准。
本文件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生态处理技术。经处理后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污水,鼓励进行尾水利用,并需分别满足农田灌溉、渔业用水或景观环境用水等相关国家标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应定期清理,且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