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与修复后资源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实施措施及监督管理机制,要求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政府需建立协调机制并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同时,鼓励社会参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矿山生态修复与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统筹发展。条例还规定了历史遗留矿山的修复责任与资金保障措施,以及对未履行修复责任行为的处罚办法。
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采矿权人需编制相关方案并按批准内容实施生态修复,确保边开采边修复,同时设立专用基金用于生态修复,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