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与修复后资源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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