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DB32/T2914-2025,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的通用要求、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描述了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对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核电厂的核岛;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医疗室内;
——灾难性事故现场。
本规范对江苏省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的通用要求、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检测方法进行了系统性规定,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对危险场所开展的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将检查分为初始检查与定期检查两类,其中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3年,并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本规范详细规定了从现场调查、方案制定到出具检测报告的全流程检查程序,重点强调现场作业安全与资源配置。在技术层面,本规范涵盖了防爆电气装置选型、运行温度、接地保护与防静电、电气线路系统敷设及标志等核心检测内容,并明确了温度检测与接地电阻检测的具体方法。
检查分类与机构人员要求
本规范明确将电气防爆安全检查划分为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要求新安装或改造后的电气装置在投运前必须进行初始检查,而在用装置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承担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检查人员须满足GB3836.16标准的能力要求,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拆检作业时还需增配安全监护人,以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现场检查流程与安全管控
本规范构建了从资料搜集、方案制定到现场检查、数据记录及报告出具的全链条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前,须确认检测仪器设备具备防爆性能且经计量检定合格,人员须穿戴与危险场所风险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现场后,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工具,不得吸烟或随意敲打金属物,须按规定路线进出,始终在委托方监护下操作,以杜绝安全隐患。
核心检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防爆电气装置选型须与危险场所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级别、温度组别相匹配。保护接地电阻视系统接地方式应不大于4Ω或10Ω,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机械损伤、腐蚀及热源,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和钢管配线须按规定做好隔离密封,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严禁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确保防爆性能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