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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30-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pdf

2022年12月30日,河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豫财会(2023)2号。

本通知旨在全面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该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本通知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规定,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界定范围、记账主体、明细核算、初始计量及政策衔接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提高站位,加强组织保障,确保2023年底前将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全面入账。

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的界定与分类

本通知严格界定了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即由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并明确排除了独立管理用房、公共文化服务建筑、已按其他规定核算的公路水路及水利基础设施等五类资产。同时,本通知将市政基础设施按功能划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八大类别,为规范化核算奠定基础。

规范记账主体与初始计量规则

本通知确立了“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一般原则,并对多主体共管、组件分离、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多种复杂情形下的记账主体认定给出了具体规定。在初始计量方面,本通知要求2019年后新增资产按准则初始计量,存量资产视竣工决算时间、原始凭据情况,依次采用初始购建成本、改扩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入账,并明确重置成本标准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确保入账成本科学合理。

部署政策衔接与组织保障工作

本通知对已入账但类别、主体、明细核算不符规定的资产,要求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重分类或调整,确保核算标准统一。同时,本通知明确首次入账暂不计提折旧,重分类为固定资产的除外。在组织保障上,本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与政策培训,强化沟通协作,并对各省辖市及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入账情况的时间节点作出硬性规定,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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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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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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