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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3-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5号.pdf

2024年10月23日,国家文物局、农业农村部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5号。

本通知由国家文物局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旨在部署和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本通知要求各级文物和农业农村部门深刻认识普查对于保护农耕文明、服务乡村文化振兴和国家文化战略的重大意义,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保护第一”等文物工作要求。本通知明确了双方协同机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系统梳理农业文化遗产、古建筑古民居、重要农业设施及近现代农业农村发展标志性场所等资源线索,文物部门则负责专业认定和价值评估,确保1911年前主体尚存的古建筑全部认定。本通知强调对普查发现的文物实施应保尽保,强化保护力度和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文物活化利用,通过建设各类展馆、开发文创和数字化应用等方式,让乡村文物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建立跨部门协同与资源线索共享机制

本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专人与文物部门对接,农垦系统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领导下参与普查。农业农村部门需围绕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全面梳理管理使用的文物信息和资源线索,重点挖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群落、传统村落古建、民俗设施以及近现代里程碑式的农垦场、科教基地和首创性农业设施等,形成清单报送同级文物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明确专业分工与普查认定标准

本通知规定文物部门负责普查的政策指导、文物认定与价值评估,对已登记文物全面复查,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实地调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依法登记并纳入保护体系,特别要求凡是1911年以前主体存在的古建筑全部予以认定。普查相关数据成果须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确保工作衔接与信息透明。

强化乡村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路径

本通知强调统筹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文物保护,对存在险情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价值较高的新发现文物应积极报批提升保护级别。同时,鼓励依托文物建筑建设村史馆、农垦史馆和研学基地,通过文物主题游径、虚拟现实技术及文创开发等手段,深化文物历史研究与活化利用,赓续农耕文明。

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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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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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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