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有机源风沙土改良剂配制及应用技术规范》DB15/T4227-2025,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源风沙土改良剂的原料、配制、质量、施用方法及监测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沙化林草地、沙化耕地土壤改良。
本规范规定了有机源风沙土改良剂从原料选用到施用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旨在为内蒙古沙化林草地和沙化耕地的土壤改良提供标准化依据。本规范以种养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机废弃物为核心原料,通过好氧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工艺,将其转化为可用于培肥风沙土的改良剂,并对配制过程的原料配比、堆体发酵参数及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设定了量化指标。在施用方面,本规范明确了改良剂的施用时间、方式、用量和周期,并配套了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要求,以保障改良效果和土壤生态安全。
本规范将种植业废弃物、养殖业废弃物、加工有机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及泥炭等五类天然有机原料作为生产来源,要求原料重金属含量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配制环节,本规范规定物料混合后含水率宜为45%至65%,碳氮比宜在20:1至40:1之间;堆体需通过好氧发酵升温至55℃以上并持续不少于5至7天,整个发酵周期不少于25至30天,同时通过强制通风或翻堆等方式确保堆体氧气浓度不低于8%。
本规范要求发酵产物呈深褐色或黑色碎屑状且无臭味,其主要成分应包含纤维素、钙、有效磷、速效钾、腐植酸及功能性微生物等。在施用方法上,本规范要求结合耕翻撒施或造林种草沟施穴施于10至40厘米土层中,单次施用量在每公顷30吨至75吨之间,并应连续施用3年以上。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