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行业》DB15/T3962.6-2025,自2025年04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热(水)、矿泉水行业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热(水)、矿泉水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本规范是 DB15/T 3962《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系列标准的第6部分,专门针对地热(水)、矿泉水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提出技术要求。本规范以“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为核心发展理念,遵循因矿制宜原则,将绿色矿山建设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在具体要求上,本规范系统覆盖了矿区环境整洁与绿化美化、资源绿色开采与动态监测、地热资源梯级利用与尾水回灌、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能耗及碳排放管控、废弃物处理与噪声防治,以及科技创新与规范化管理等多个维度,旨在推动矿山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的建设目标,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
本规范要求矿区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规范,配套设施齐全完好,设备物资分类分区摆放,标识标牌醒目清晰,矿区绿化覆盖率须达到100%。在资源开采环节,矿山应优先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按照批复的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严禁超量开采,同时建立水位、水温、水量实时监测系统,定期对原水进行指标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本规范强调地热资源应实现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要求地热尾水排放温度低于25℃,对符合回灌条件的矿山须落实以灌定采原则,建立成套尾水回灌设备与监测系统,确保回灌率符合国家规定。在生态修复方面,矿山须及时对损毁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对报废及闭坑后的井口进行有效封堵,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并建立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动态监测机制。
本规范要求矿山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全过程能耗核算,宜开展碳排放核算,采用先进技术工艺降低采选能耗,同时对污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放控制提出明确标准和处理要求,厂界噪声须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在管理与创新层面,矿山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鼓励建设智能化矿山和远程自动监测系统,并须建立健全绿色矿山管理体系和环境监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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