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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1.04-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1月4日,山西省水利厅发布山西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用水定额、计算方法、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开展城乡涉水规划编制、节水评价、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设计、节水诊断、用水审计、水预算管理等。

本文件是《山西省用水定额》系列标准的第4部分,代替DB14/T 1049.4—2021,规定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定额、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以及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的术语定义、计算方法、定额指标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城乡涉水规划编制、节水评价、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论证及涉水工程设计等工作。在本次修订中,本文件调整了适用范围,新增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并对术语定义和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完善,删除了原总体要求,强化了用水计量、台账管理和节水器具推广等内容,使定额体系更加适应新时期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工作的需要。

定额分类与构成

本文件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划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综合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四类,分别以表格形式给出不同城市规模、供水条件或区域类型下的定额指标值。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聚焦家庭日常饮用、盥洗、洗涤和冲厕等基本需求;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定额则将范围扩展至第三产业、公共建筑和市政用水等综合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涵盖家庭生活和少量散养畜禽用水;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定额覆盖厂区办公楼、食堂、宿舍、浴室及绿化浇洒等用水场景。

计算方法

本文件明确了各类用水定额的计算公式,核心方法为以统计报告期内的某类生活日用水量除以对应的常住人口数或职工人数,得出人均日用水量。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计算范围不包括供水管网漏失量,城镇生活综合用水的计算范围不包括管网漏失量和河湖生态用水量,确保各定额指标边界清晰、可比性强。

管理要求

本文件从计量体系、台账管理、设施维护和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用水单位应按水源类型分别计量水量,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及时更新管网图件;应定期巡检维护用水设施以杜绝跑冒滴漏;绿化浇洒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应推广符合标准的节水型器具,建设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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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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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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