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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22-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pdf

2024年3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

本意见围绕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管控、转型升级、风险防范、责任压实和依法治理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本意见明确,要严格矿山准入条件,禁止在安全距离不足、以山脊划界等情形下新设采矿权,并严控尾矿库和灾害严重煤矿的新建审批。在推进转型升级方面,本意见提出了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条件的矿山、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推动矿山整合重组和智能化升级改造等具体路径。同时,本意见要求健全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重大灾害超前防控和风险监测预警,并严格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与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管控。通过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依法治理,本意见旨在建立全链条责任机制,推动矿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严格源头准入与落后产能退出

本意见从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入手,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并明确新建矿山须按智能化设计。对未依法取得证照、越界开采、使用淘汰工艺且拒不整改,以及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仍生产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同时引导资源枯竭或灾害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有序退出。

推进矿山整合重组与智能化建设

本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同一矿体多主体开采、安全距离不足以及以山脊划界的露天矿山等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实现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同时加快矿山智能化升级改造,要求2030年底前大型矿山主要系统基本实现智能化,地下矿山基建过程中同步建设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等安全避险系统。

压实全链条安全责任体系

本意见要求矿山企业逐岗制定全员责任和管控措施清单,建立“六位一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到位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市、县党政领导每年至少下井检查1次,建立包保责任制,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75%,通过权责清单和联合执法机制,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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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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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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