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保证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层次的编写、要素的编写和表述,以及编排格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起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了统一的结构化与表述性准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标准的整体层次架构、必备与可选构成要素(如封面、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等)的编写逻辑,细化了章、条、段、列项等层次的划分与编号规则。在要素表述层面,本规则严格界定了要求、指示、推荐、允许和陈述五类条款的使用规范及标准用语,并对图、表、数学公式、附录、注脚等内容的编排格式与字号字体做了量化约束。此外,本规则还重点规范了量、单位、符号、尺寸公差以及数字用法的标准化书写要求,旨在通过全流程的格式管控,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从而支撑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
本规则将标准划分为部分、章、条、段、列项五个层级,禁止出现悬置段以免引用混淆。在要素编写上,本规则明确了必备要素(如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和可选要素(如符号缩略语、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要求前言仅作信息说明而不包含条款;核心技术要素需依据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不同标准类型选取对应的条款表述形式。
本规则将标准中的文字表述细分为要求、指示、推荐、允许和陈述五类条款,并规定了各自的标准措辞,如“应”表示要求、“宜”表示推荐。本规则还规定了标点符号、数理符号及法定计量单位的正斜体与间隔规则,禁止使用不规范的单位缩略语;图、表、公式均须连续编号并统一格式,且通过附录安置过长的附加内容以确保正文结构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