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统一规范广西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提供操作依据。全文共六章十六条,围绕适用条件、实施主体、程序与监管等环节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本细则明确,对破坏事实较清晰、无关键争议的案件优先由各级认定委员会开展行政认定,以表单化材料与限时闭环提升办案效率;对涉及争议或专门性问题的,则必须移交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确保实体认定与程序公正兼具。各环节强调部门协同与财政保障,推动属地执法、检察、审判机关与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行政认定与司法鉴定并行界定适用边界
本细则以案件疑难程度为标准,将处理路径分为两类:对建筑物成形、地基基本完工、基坑开挖、水泥沥青硬化以及挖砂采石等明显破坏耕作层的,且无争议或不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情形,启动认定程序;其余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情况则必须转入鉴定程序。通过清晰分类避免行政认定与司法鉴定职能交叉模糊,确保每一宗破坏耕地案件都能找到对应的处置路径。
两级认定委员会分级分工承办
广西在自治区与设区市两个层级设立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委员会。市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市、县查处案件的认定工作;自治区级则负责本级查处案件、全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对市级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复核案件。委员会主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涵盖执法、耕保、调查、规划、修复及农业农村等业务部门,同时组建由土地、测绘、农业等领域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构成的专家库,为认定结论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严格时限与材料清单化规范认定流程
认定程序围绕申请—受理—认定—出具意见四步展开。办案单位需提交包括认定申请书、耕地认定书、勘测定界矢量数据、正射影像及现场照片等在内的标准化材料,综合行政执法、基层办案单位可函请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取得。认定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是否受理回执,受理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行政认定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明确现场勘测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以刚性约束保证程序及时性。
全过程监督与资源共建强化长效协作
自治区级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市级行政认定意见进行随机抽查,围绕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及意见一致性实施常态化质量管控。同时,推动自然资源系统所属符合条件的单位登记成为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册动态公开发布。各级自然资源、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建立沟通会商、数据共享与联合调研机制,并以联合培训等方式提升执法人员与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形成打击整治闭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