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晋建消规字〔2024〕8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形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调整稿)。
一、调整《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六条规定调整为: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调整《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三十六条规定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
1.(1)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2)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3)除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车库、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以上的地下车库(4)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100%;
2.人员密集场所50%;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50%;
4.丙类厂房仓库20%;
5.其他工程5%;
6.对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本细则是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消防设计与施工质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结合山西省实际,系统规定了全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全流程管理工作。本细则明确了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细化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委托机制和审查标准,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申请条件、程序及结论运用作出严格规定,同时规范了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内容、方法及评定标准。此外,本细则建立了其他建设工程按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了各类工程的抽查比例,并全面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网上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档案管理要求。
消防设计审查与技术审查的双重把关机制
本细则构建了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相结合的消防设计审查体系。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先委托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涵盖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审查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该意见书可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对于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特殊情形的工程,还须先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且评审意见对后续审查具有约束力。
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与全过程查验
本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须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消防设计各项内容完成情况、技术档案完整性、公共消防设施可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出具质量确认报告。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采用随机抽样查看、仪器测量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等关键项目全部检查,其他项目按不少于2处的标准抽样,数值误差在无国标要求时不超过5%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方可评定为合格。
备案抽查的分类管理与告知承诺制
本细则将其他建设工程划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须满足独立建造、总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且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等条件,可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仅需提交备案表和承诺书即可出具备案凭证。重点项目及其他不适用承诺制的工程则须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备案后抽查比例按工程类型差异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和省级文保工程抽查比例为50%至100%,丙类厂房仓库为20%,其他工程为5%,逾期未申请备案的按100%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