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晋建消规字〔2024〕8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形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调整稿)。
一、调整《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六条规定调整为: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调整《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三十六条规定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
1.(1)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2)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3)除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车库、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以上的地下车库(4)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100%;
2.人员密集场所50%;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50%;
4.丙类厂房仓库20%;
5.其他工程5%;
6.对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