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辽宁省水利厅发布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农、林、牧、渔业用水的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本省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等工作。
本标准作为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体系的第一部分,是代替 DB21/T 1237—2020 中农、林、牧、渔业内容的第四次修订版。本文件依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重新编制,系统规定了农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的全口径用水定额,并首次增设了用水定额适用条件章节,明确区分通用值与先进值的使用场景。本次修订对相关术语、作物名称、定额单位及备注内容进行了增删与修改,同时调整了灌溉用水定额分区框架,将全省划分为五个自然地理区域,并补充了两个关于灌溉及畜渔业用水定额计算方法的资料性附录,为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及节水评估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技术支撑。
本文件构建了覆盖 A 类农、林、牧、渔业全部大类的用水定额表,其中农业部分按谷物、豆类油料、棉麻糖烟、蔬菜食用菌、水果及其他种植等中类细分,分别列明灌溉用水定额;林业涵盖林木育种育苗、造林更新等用水环节;畜牧业分别设定牲畜、家禽及其他动物的饲养用水定额;渔业规定了内陆渔业用水定额。与上版相比,本文件将设施农业用水定额按作物类别重新划分,使定额体系更贴合实际生产形态。
本文件首次引入用水定额适用条件,针对灌溉用水、牲畜用水分别设置通用值与先进值两级指标。通用值适用于现有企业的计划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日常管理,先进值则指向新建改建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及节水考核,体现了差异化管理导向。同时,文件边界条件明确,灌溉用水定额边界涵盖斗口或井口以下的输水损失,牲畜用水定额仅包含与生育直接相关的用水量,渔业用水则包含水面蒸发、渠系输水及鱼塘渗漏等综合补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