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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11-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0月11日,辽宁省水利厅发布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农、林、牧、渔业用水的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本省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等工作。

本标准作为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体系的第一部分,是代替 DB21/T 1237—2020 中农、林、牧、渔业内容的第四次修订版。本文件依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重新编制,系统规定了农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的全口径用水定额,并首次增设了用水定额适用条件章节,明确区分通用值与先进值的使用场景。本次修订对相关术语、作物名称、定额单位及备注内容进行了增删与修改,同时调整了灌溉用水定额分区框架,将全省划分为五个自然地理区域,并补充了两个关于灌溉及畜渔业用水定额计算方法的资料性附录,为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及节水评估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技术支撑。

主要技术内容与修订要点

本文件构建了覆盖 A 类农、林、牧、渔业全部大类的用水定额表,其中农业部分按谷物、豆类油料、棉麻糖烟、蔬菜食用菌、水果及其他种植等中类细分,分别列明灌溉用水定额;林业涵盖林木育种育苗、造林更新等用水环节;畜牧业分别设定牲畜、家禽及其他动物的饲养用水定额;渔业规定了内陆渔业用水定额。与上版相比,本文件将设施农业用水定额按作物类别重新划分,使定额体系更贴合实际生产形态。

定额分级与适用边界

本文件首次引入用水定额适用条件,针对灌溉用水、牲畜用水分别设置通用值与先进值两级指标。通用值适用于现有企业的计划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日常管理,先进值则指向新建改建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及节水考核,体现了差异化管理导向。同时,文件边界条件明确,灌溉用水定额边界涵盖斗口或井口以下的输水损失,牲畜用水定额仅包含与生育直接相关的用水量,渔业用水则包含水面蒸发、渠系输水及鱼塘渗漏等综合补水需求。

该文件的修订发布对辽宁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技术基础作用。作为核定取水量、考核用水效率的核心依据,该标准直接服务于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下达、节水评估及水资源论证等管理实践,其定额值的科学性与时效性直接影响全省农业用水总量配置的精准度。通过划分辽西、辽中、辽北、辽东及辽南五个定额分区,该标准充分考虑了省域内自然地理差异,能够更客观地反映各区域作物真实需水规律,避免“一刀切”带来的管理偏差。通用值与先进值的分级设置则为用水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既保障了存量企业的平稳运行,又通过先进值倒逼新建项目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推动农业用水从粗放向精细转变。此外,该文件将设施农业按作物类别分列、补充计算方法附录等举措,填补了原有标准在设施农业和定额核算依据上的空白,为基层管理单位和用水户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全省农业用水统计、监管及节水改造的规范化水平。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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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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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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